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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来西亚相关的单证规定


马来西亚

  1. 不接受同一个箱子使用于2个或以上提单中,即不接受partial bill。
  2. Breakbulk shipment 不接受并单。
  3. 发货人,收货人和通知人必须提供完整的信息,并显示在提单上(包括公司名,地址,城市和国家)。地址至少要显示2行。
  4. 发货人不能是马来西亚的公司或者个人。
  5. 收货人必须是马来西亚当地的公司。如果是to order 提单,通知方必须是马来西亚当地的公司;如果是转运的情况,收货人需显示为真实收货人 C/O 马来西亚当地公司,并提供马来西亚公司的地址。
  6. 如果是to order 提单,“to” 和“order”之间只能保留一个空格。
  7. 到柔佛港或丹戎帕拉帕斯港的提单不能显示转运条款。
  8. 所有至马来西亚和在此中转的货物必须提供6位的HS CODE;如果是多种货物混装,涉及到不同的HS CODE,请按照HS CODE 分开发送cargo 信息。
  9. 当运输货物是“车”时,只接受CFS 条款,并且需要在货描里提供,1) Maker;2) Model;3) Chassis Number;4) Engine Number;5) Use/New(U/N);6) Engine CC;7) Year of Manufacturing;8) Country of Origin.
  10. 卸货港必须显示最终的卸货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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